前鼎康證券客戶損失 元大不用賠

2008-01-08 公司:元大證券
前鼎康證券營業員蔡秀琴,盜領、盜賣、侵占及詐欺鼎康證券客戶股票,雖鼎康證券後來被元大證券合併,但法院昨天判決,前鼎康證券的客戶與元大證券並無委託買賣股票的關係,元大證券不必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蔡秀琴本人需要完全負擔對張姓投資人的二九八三萬餘元賠償責任。元大證券合併鼎康證券後,張姓被害投資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元大證券與前鼎康證券的營業員蔡秀琴,一起負擔蔡女所犯盜領、盜賣投資人股票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前鼎康營業員蔡秀琴是在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到八十四年十一月間,連續多次在公司內,盜用、盜賣、侵占及詐騙張姓客戶所有,包括大同、開發金、福昌、立益、南港輪胎等股票近三千萬元。由於鼎康後來併入元大證券,張姓投資人因此認為,元大證券應共同負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台北地院昨天判決,元大證券不需對這件事件負責。法院指出,前鼎康證券的客戶與元大證券並無委託買賣股票的關係,同時民法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對象是指自然人,不是法人;至於民法關於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是以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才有連帶賠償問題,但蔡秀琴是私人盜領等不法犯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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