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界定 將具體化 重大消息列舉 專家建議成立專業鑑定機構
2008-01-12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去年內線交易案件頻傳,讓所有企業界心驚膽跳,金管會證期局組長呂淑玲昨(11)日表示,為了讓企業更清楚界定內線交易,將著手予以「具體化」及「類型化」,力求行政上的解釋更為清晰,避免企業因與主管機關或檢調認知不同而誤踩地雷。證交所董事長吳榮義表示,目前業界對修訂後新的規範仍有疑慮,因此證交所有必要針對內線交易相關規定,加強宣導內線交易規範的正確觀念。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昨(11)日舉行「內線交易重要實務問題探討-重大消息範圍及成立時點」座談會,有不少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報名參加。座談會由經濟日報總編輯翁得元主持,除邀請吳榮義、呂淑玲之外,亦邀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賴源河、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莊永丞、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書華、臺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蘇松欽擔任與談人。去年三月起企業陸續爆發內線交易案件,不過何謂「重大消息」、「公開」的定義為何?仍是外界討論的焦點。呂淑玲表示,目前僅日本有針對重大消息列舉規定,其他國家多用概括規定,甚至是用個案認定。賴源河表示,詳細列舉與概括規定皆有其利弊,建議成立專業鑑定機構,由該機構客觀去判斷相關財務、會計、企管等議題,作為主管機關或檢調參考方向。參與座談的公司代表則提出,若上市櫃公司事後被判定無內線交易,應該立法保障投資人因案件造成股價下跌的金錢損失。日前行政院則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將內線交易的消息沈澱時間由12個小時延長到18個小時,年報公告期限也縮短成三個月,還把公司債也納入內線交易查緝的範圍,希望能更嚴密防範內線交易。呂淑玲表示,重大消息成立時點,不是對外公佈才算,而是以為事實發生日、簽約、協議日等,並明定以日期在前者為準。至於異常交易界定部分,蘇松欽表示,若某檔股票交易額突然暴增,或買賣集中特定人士,會先被列為線上監視名單,之後追查該公司有無發布重大消息,或者買賣者是否屬受證交法規範之人,若都符合才會將案子送往主管機關討論。另外,若公司主管獲悉重大消息後一個月離職,大量買進該公司股票,雖然該重大消息在該主管離職後三個月才公開,蘇松欽表示,根據證交法規定「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仍受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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