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槽破裂案 中油免還保證金

2008-04-01 公司:台灣中油
日商三菱重工業與清水工程興建中油永安廠液化天然氣儲槽發生破裂瑕疵案,台北地院判決中油沒收三菱與清水公司的9.8億元保證金,不僅不須返還,三菱與清水還要再給付1億元的延遲違約金給中油。三菱、清水80年以89億統包中油高雄永安廠第二期液化天然氣地下儲槽,85年底完成硬體工程,儲槽卻陸續出現中間夾層無法保壓、甲烷濃度飆高的危險工安情況,甲烷疑似從儲槽洩漏,在88年7月遭相關單位判定不合格,91年在中油強力要求下開槽檢修,發現槽壁有許多5um以上的洩漏點。中油因此停止給付工程款、沒收保證金,並要求解約,接著提出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三菱也提出給付工程款、返還保證金等訴訟,並在89年2月提付仲裁,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裁定中油應給付三菱重工4.9億元工程款與保證金。不過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雙方簽訂合約發生爭議時,必須雙方同意後才能提付仲裁,但三菱逕自提付,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撤銷該仲裁判斷,最高法院也維持撤銷定讞。中油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要求三菱與清水給付延遲違約金,合議庭認為,三菱與清水確實沒有在最後驗收日前使儲槽達到合格標準,因此須給付1億元的延遲等相關費用給中油。此外,中油依照合約在88年12月發函給幫兩公司出具信用狀的日本大通銀行台北分行,沒收履約保證金759萬美元與6.5億,合議庭認為該擔保信用狀在最後驗收前都有效,判決中油不須返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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