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董總非金融兼職 兩年內辭卸
2008-04-23
公司:台灣固網
銀行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非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金管會昨(22)日明訂「三年條款」,由於金管會去年5月曾發布函令,也就是說,若目前仍有銀行董、總,兼任非金融機構董、總,最久再兩年就要辭掉。金管會去年曾做過調查,在兼職限制發布之後,包括遠東銀行董事長徐旭東及另一家銀行的負責人,均已經辭去產業董、總的職務。目前已經沒有任何一家銀行負責人仍有兼任的情況。金管會官員表示,即使如此,這次仍然加上「三年條款」,主要是擔心銀行向金管會申報時,沒有誠實申報負責人的兼職情況。且為免有銀行負責人利用其他職銜,例如「執行長」、「策略長」迴避董事長、總經理的兼職規定,金管會這次也加上規定,「與銀行董事長、總經理職責相當的人,都不准兼職」的規定,也就是採實質認定。去年5月金管會發布函令,銀行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非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當時只說最長可兼任到該屆任期屆滿為止。不過,金管會發現,有銀行董、總兼任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總,根本沒有任期的限制,此規定如同虛設,根本無法規範兼任行為。因此,金管會昨日修改「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加上「最長不得逾三年」的規定。以去年5月的發布時點來計算,若仍有兼任情況,到了99年5月之後,統統不能再兼任。在金控的部分,也已經沒有兼任的情況。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已辭去大台北瓦斯董事長職務;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也辭掉台灣固網、台灣大哥大董事長職務;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則辭掉永豐餘董事長的職務。金管會這樣規定,主要是要落實金融與產業分離原則,避免不當的利益輸送以及不公平的競爭。金管會昨天同時發布,外商銀行在台分行,若超過一家時,除了「經總行受權綜理在台所有分行業務之經理」,資格條件必須比照國銀的副總、協理等級之外,其餘的分行經理,可以比照本國銀行分行經理資格即可,大幅放寬對外銀分行經理的資格條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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