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3.2億元債券溢價攤銷數不必計息,可退稅8,000萬元。
2008-04-30
公司:南山人壽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債券利息收入應按殖利計算,而非按票面利率計算,判南山人壽勝訴,3.2億元的債券溢價攤銷數不必計入利息收入,南山可望退稅8,000萬元。法院指出,當票面利率比較高、市場利率比較低時,面額1,000萬元的債券,會用超過1,000萬元的價格買入,出現溢價。這溢價部分不應計入利息收入。南山人壽申報90年度營所稅,原本列報利息收入278.6億元,但國稅局認為3.2億元的債券溢價攤銷數也應一併列入,核定利息收入281.8億元,稅負暴增8,000萬元。國稅局主張,依規定應該要照債券的面值與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以原始購價作為出售債券的成本,也就是說,應該在出售時把購進成本與面值的差額認列為證券交易損益,而不調整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所以債券持有期間並不認列溢、折價攤銷。南山反駁,所得稅法第62條指的「原利率」,應指「殖利率」而非「票面利率」;合議庭支持南山說法,若照國稅局把「原利率」解釋成債券的「票面利率」,進而折算債券現值,結果勢必跟票面金額相同,沒有折算必要,所以國稅局把「原利率」與「票面利率」混為一談,並不正確。合議庭強調,債券的價格會隨著市場供需造成的利率變動而變,而債券利息的溢折價攤銷,完全取決於買入時的市場利率與票面利率,且就此決定每期應攤提的利息金額,與債券持有人按照持有天數真正取得的利息,不會再發生改變。至於債券因為資金供需狀況、物價水準、市場流動性等因素導致市場價格改變,是否需要重新評價,是資產事後評價的課題,與溢折價攤銷沒有關連。合議庭解釋,目前債券市場的投資人主要是債券自營商,包括銀行、綜合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等,一般個人投資者比重極小,且現在櫃檯買賣中心用的「等殖成交系統」,可以輕易自動算出債券在不同時點的折現值,對依法設帳的公司法人來說,利息金額的計算並不困難,不可能藉此規避稅捐,判決南山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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