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捍衛權利利器
2008-05-05
公司:台灣固網
數年前,喧鬧一時的台灣大哥大及台灣固網經營權之爭,富邦集團原本在董監選舉中落敗;孰料富邦集團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獲准停止孫道存及李大程兩人的董事職權。在富邦集團繳交1.45億元的擔保金執行假處分後,孫道存與李大程自覺大勢已去而辭去董事職務,富邦集團就此取得台灣大哥大與台灣固網的經營權。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是就爭執的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甚至讓債權人在本案判決確定前暫時實現權利。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內容五花八門,可能是禁止從事一定行為(例如禁止製造、販賣銷售某產品,或禁止行使董事職權),可能是必須容忍對方一定行為(例如在工程糾紛案,容忍對方施作某工程),甚至是先給付一定金錢。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目的是在判決確定前,給權利人一定的保護或使其實現一定的權利,以避免因訴訟耗時過久,即使原告本案訴訟勝訴也無實益。一般而言,如果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只要聲請人繳交裁定所定的擔保金,假處分就發生效力,不需要等到假處分裁定確定。相對人即使提起抗告也不能停止假處分的效力。要除去假處分的效力,只有幾種方式:(1)法院准許提供反擔保,(2)法院的假處分裁定被廢棄確定。(3)在本案訴訟中,假處分的聲請人敗訴確定。這三種方式,只有法院准許反擔保的情形,才能快速除去假處分效力。其他兩種情形,需時數月到數年,在某些情形下(例如公司經營權爭奪或是電子產品是否侵害專利權的爭議),即使相對人勝訴,可能已事過境遷而無實益。因此,有人說拿到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就等於贏了戰爭。以台灣大哥大及台灣固網的案例來看,孫道存和李大程被法院假處分禁止行使董事職權,在無法反擔保的情形下,只能認輸而辭去董事職務,就是最好的例子。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影響深遠,法律規定可以取得這種假處分的要件是「對於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有必要」。從法條文字上來看,只要聲請人釋明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可以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就可以獲准。在實務上,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有時會考慮利益衡量問題,也就是會考慮聲請人因假處分許可所能獲得的利益及因不許可所可能發生的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的許可可能蒙受的不利益,加以比較衡量,來決定是否准予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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