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認可交易所 菲、越可望過關

2008-09-30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第二上市認可的國際交易所,可望再添兩個。為積極推動海外台商回台上市,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第二上市),金管會透過證交所,與菲律賓和越南胡志明兩個台商聚集的地區主管機關接洽,評估兩地台商回台第二上市的可行性,有機會進一步簽署合作備忘錄(M OU)。一旦洽談順利,兩個證交所即可望成為國內相互合作掛牌的第17、 18個交易所。據統計,台灣在越南上市家數約5家,於越南當地有投資的台灣上市公司家數約8家,另外,合計在越南註冊的台商家數約230家。考量到越南為台商最大的聚集地之一,證交所密集與越南主管機關聯繫;另外,菲律賓也有不少台商,也規劃新增菲律賓交易所,成為相互承認掛牌的地區。根據金管會掌握訊息,有意回台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的家數,合計約有40家。因應台商的回台潮,金管會也陸續放寬相關規範,在資金進出方面,海外企業在台掛牌後,股東處分持股資金,可透過直接申辦FINI( 外國機構投資人)與FIDI(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身分,將資金留存於交割款戶內,作後續投資用;另外,在掛牌前,已有持股的外國自然人股東,若以FIDI身分持續在我國證券市場買賣該企業股票,將放寬現行每一FIDI投資國內證券限額為500萬美元上限。考量到第二上市掛牌條件較第一上市嚴格,擬放寬第二上市條件;股東權益門檻由原先的最近期財報達10億元台幣以上,降至6億元、獲利能力由最近2年稅前盈餘為正數,並達4億元以上,調整為最近1 年為正數,並達2.5億元,且無累積虧損。程序簡化方面,海外企業於他國主板證券交易所下市、轉往國內第一上市,於下市後6個月內申請者得免輔導期,已下市6個月以上者,則仍適用輔導6個月;但若獲他國交易所審議通過且取得證明文件者,可縮短輔導期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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