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董座 擬排除門外漢

2009-01-21 公司:幸福人壽
幸福人壽條款上路!金管會擬修改保險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從原先董、監事只需1/5具備專業資格,調整為至少需要1/3董監事符合;另外,未來保險公司董事長也需要有專業資格;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指出,「目的是要防堵有錢人,且較無保險專業的人經營保險公司!」惟官員也指出,目前已擔任保險公司董座者,或多或少,有幾年保險業工作經驗,因此若是續任,可望從寬處理,但若未來新任董座者,會嚴格落實。言下之意,目前可能較不符合門檻的幸福、國華、國寶、台銀等壽險公司,未來若要續任,未必不行;至於擬出任國華人壽董事長的前監察院長陳履安的情況,官員表示,「目前也不適用新規定!」金管會保險局昨(20)日公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從嚴規範產、壽險公司負責人,若有違反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等金融管理辦法,不得出任負責人。另外,過去規範董、監事當中,必須有1/5以上具有專業資格,考量到提高保險業董事會的專業能力,因此,將人數增加至須有1/3,且董事長本身也必須有專業資格。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進一步說明,按照準則規範,須具有5年以上的保險業相關工作經驗,或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不過,若沒有符合規定,金管會也給予緩衝期,現任的董事或監察人可擔任至本屆的任期屆滿以後;考量到上半年股東會召開時程逼近,若是因為董監事任期屆滿,保險公司要重新布局,可能需要時間,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將盡快對外公告,方便保險業提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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