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前手息和解 超額分配判免補稅

2009-08-11 公司:上海商銀
台北市國稅局與上海商銀就前手息完成行政和解,卻未將超額分配部分列入和解範圍,事後又要求上海商銀補稅140萬餘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國稅局敗訴,上海商銀不必補繳該140萬餘元稅款。法院判決書指出,台北市國稅局對於與上海商銀前手息爭端進行行政和解時,必然涉及超額分配問題部分,本應根據行政和解的精神,就終極解決爭端的意旨,將前手息一併納入和解協議範圍考量,始能定紛止爭,國稅局卻沒有這樣做,有失身為專業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負有稅務行政指導的責任。判決指出,國稅局也沒有考慮到關於超額分配與一般申報案件有所不同,上海商銀超額分配可扣抵稅款業已由該銀行藉著補繳因減讓3 5%抵繳稅額,所生補稅款項而獲得彌平等因素,竟然還責令該銀行補繳稅款,於法無據,也不符合事理。法院因此認為,國稅局認定上海商銀9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為1億6,242萬餘元及分配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為9,4 54萬餘元,於是核定補徵上海商銀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40萬4,173元,該項核定有所錯誤。法院判決指出,上海商銀訴請撤銷國稅局的補稅處分、復查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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