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草案 規範大股東適格性
2010-02-11
公司:南山人壽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決定對保險業增訂大股東適格性規範,股東持股10%以上主動申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15%以上須申請核准,送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立委黃偉哲表示,此案一旦通過,會要求南山人壽出售案須適用新法審核。行政院上週緊急送出保險法三項條文修正草案,由政委尹啟銘完成初審,趕在農曆春節前最後一次行政院會通過。上會期主張應對保險業大股東規範的立委黃偉哲表示,他要求金管會對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要有所規範,不能有不良紀錄,對操守不好或有前科應作限制;對新設保險公司或股權移轉審核標準應一致。他強調,本會期一旦通過修法,會要求南山人壽案應適用新法案,以亡羊補牢,南山人壽可能會主張在修法前提出申請,應適用舊法,但立院仍會有所要求。他說,法令未規定限制私募基金購買保險業,但大股東的專業性及操守應得到認同。目前金控法、銀行法對大股東都訂有適格性規範,僅保險業無任何規範。這次修法增訂,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欲持有保險公司股權達1 5%、25%、50%,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持股10%以上,須在持有股份起10日內主動向金管會申報。保險業與銀行、金控業所訂10%以上須申請核准、持股5%以上須申報不同,因二者特性不同,且保險業股權較集中。未來持股達15%必須面臨金管會審核,內容包括適格性、資金來源、持股目的及是否質借等,都列審查重點,且15%、25%、50%三級門檻,審核要件都不同,持股愈高愈嚴苛。另增訂違反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分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在限期內處分。一旦違反主動申報及限期處分,訂有罰則,未主動申報處10至50萬元罰鍰,一定期間內未處分,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美商AIG與博智金融於1月12日已同時向經濟部遞件申請股權轉移,總投資金額21.5億美元,博智申請匯入新台幣527億元,取得南山人壽97.57%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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