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 對上市櫃海外子公司訂規範 承銷商 負評估IPO責任

2010-03-20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交所加強國內投資人權益保障,修訂第一上市相關法規,增訂規範國內外上市櫃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承銷商應負申請公司有無損及本國投資人權益的評估責任。證交所表示,台商海外企業來台申報第一上市輔導已達51件,其中有七家為純外資企業,其餘多數是台商企業,且在IML第一家通過第一上市案後,預計未來第一上市案家數不但可加速成長,申報第一上市輔導案會明顯增加,有必要進一步落實投資人權益保障。證交所表示,為讓承銷商更明確國內上市櫃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來台申請第一上市時,應詳加評估說明的事項,證交所增訂「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11條之1。增訂條文為,國內上市櫃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承銷商應採取必要的評估查核程序,包括詳加評估國內上市櫃公司決策過程的適法性、對其營運及財務狀況是否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擬採行的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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