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溢價攤銷不得列為利息收入減項 富邦人壽需補稅逾1.52億

2010-06-10 公司:富邦人壽
長期債券溢價攤銷列入計算未分配盈餘得減除的項目,不被國稅局認定,許多人壽保險公司因此被國稅局開單補稅,行政法院因而增加不少訟源。富邦人壽93年度營所稅申報時,被國稅局剔除列在利息收入減項的5.83億餘元,應補稅額1.52億餘元,富邦人壽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還是被判決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債券利息收入計算方式,在96年7月13日修法公布生效後,按取得成本及有效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但並沒有增訂「追溯條款」,因此,無法逆推財政部的函釋承認溢價攤銷應作為利息收入的減項。富邦人壽93年度申報營所稅,列報利息收入111億餘元,國稅局查核時認為,富邦人壽列債券溢價攤銷數5.83億餘元在利息收入減項,不合規定,不予認列,核定富邦人壽應補稅額1.52億餘元。保德信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蘇黎世產物保險、國泰產物保險、康健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都曾有類似情況,遭補徵鉅額稅款,並在行政訴訟中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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