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使表決 富邦人壽挨罰

2010-06-12 公司:富邦人壽
金管會緊盯保險業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的情形,繼日前處分遠雄人壽,昨(11)日再開鍘處分富邦人壽,原因則是富邦人壽行使表決權,支持關係企業董事擔任被投資機構的董事。據了解,金管會處罰事由,是因為富邦人壽投資中信金,且先前在中信金股東會投票支持律師黃日燦擔任中信金獨立董事,但黃日燦也是富邦人壽關係企業台灣大哥大的獨立董事。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1,保險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在股東會也不能行使表決權,支持關係企業或關係人出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金管會表示,上述規定主要是避免保險公司以財務投資之名,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甚至主導被投資公司經營。保險局發現富邦人壽行使表決權支持關係企業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後,發文請證期局解釋,證期局認為,獨立董事也算董事,因此判定富邦人壽違反保險法規定。金管會昨天罰鍰富邦人壽90萬元,但並未要求解除黃日燦在中信金的獨董職務。法人指出,下周起是股東會旺季,金融機構股東會更集中在6月18日,由於保險公司所持有的上市櫃公司股票相當多,表決權甚至可能影響股東會決議,金管會最近陸續發布處分案,警示的意味濃厚。保險局表示,保險公司可以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也可以投票行使股東權,保險局更沒有規定保險公司一定要支持公司派;但依保險法,保險業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的評估分析作成說明,並於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的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金管會同時要求,保險公司行使投票權,要遵守「不得支持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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