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再生能源收購 9月1日啟動
2010-08-24
公司:台灣電力
去年7月10日立法通過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台電公司肩負收購民間再生能源任務,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規定,台電進行研議後於8月16日發布施行「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凡再生能源業者都可以向台電提出收購申請。經濟部能源局估算,今年再生能源收購將達330萬瓩,明年有可能增加到347萬瓩。協助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台電公司表示,為達成政府再生能源政策目標,台電除積極開發再生能源發電外,早在民國92年即發布施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當時台電每一度電賣2.1元,向民間即以2元收購,並一直以該辦法過渡到今年即將於9月1日實施的「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依據即將實施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凡是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規定認定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業者,即可向台電各區營業處辦理。針對收購價格,台電表示,「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之收購費率,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各類再生能源費率進行收購(如表) ,符合再生能源條例的業者可以依簽約當時公告費率或迴避成本取其低者。收購作業必須考量到併聯或併接相關問題,礙於輸電線路受輸電容量限制,台電必須採取先到先審的方式,以免造成用戶跳電情況。鑑此,台電必須考量電力網負荷量,再生能源業者向台電輸售再生能源,而致使台電必須加強電力網情況時,其所增加之設備費用,需由台電與再生能源業者彼此均分。滿20年,可協商換新約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6項規定,再生能源業者自簽約日起,一直到其發電設備運轉滿20年為止,台電都必須以經濟部公告的各類再生能源費率進行收購,但滿20年以後,雙方可以協商再換簽新約,唯以5年為限。針對迴避成本的計算辦法,台電公司表示,台電公司乃根據上年度不含再生能源的平均每度購發電成本核計,再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每年的二月底前發布。例如98年經審計部核定的迴避成本為2.02元,該費率即適用於99年度3月到次年度的2月底為止。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技術組組長蘇金勝補充說明,現行的風力發電,每度補助2.3834元,扣掉98年核定的2.0 2元,差額的0.3634元,則將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進行補助。蘇金勝表示,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精神,再生能源差額的補助,將會反應在電價上,但預估今年度增加的再生能源僅在10萬瓩左右,並不會造成太大的負擔,故基金規模僅在3億元左右,不過,為防範民間參與再生能源踴躍,明年的基金規模將會提高到16億元。9月份將舉辦宣導說明會台電公司補充,為了能夠讓電力調度合宜,台電會基於安全考量執行安全調度、工作停電、事故應變,或是設備檢修、遇有緊急事項時,再生能源業者即必須配合停機或減載。若再生能源業者連續5個月無正當理由停止運轉,台電可以終止雙方的購售電契約。台電公司為了讓再生能源業者能夠充分了解「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9月份將會配合能源局,進行全台巡迴的宣導說明會,針對相關收購再生能源電能之相關資訊作宣導,民眾也可以直接上台電 公司的網站進行查詢。
公告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
0917-55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