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 稅後虧損或資本適足率未達150% 董監事須揭露酬金
2015-02-13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交所最新公告,未來證券商若資本適足率低於150%、最近年度 稅後虧損、董監事持股連續出現3個月不足等5種情況,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均要揭露酬金。證交所此次規範依券商上市櫃、興櫃或公開發行、未公開發行而設 定不同條件。證交所表示,最近一次證券商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主管機關檢查 調整後的資本適足率低於150%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 理酬金。另外,最近年度稅後虧損的證券商,也應揭露個別董事、監 察人及總經理酬金。對於股票公開發行的證券商,若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連續達 3個月以上,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連 續達3個月以上應揭露個別監察人酬金。股票公開發行的證券商,最近年度任3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50%,應揭露於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50%的個別董事、監 察人酬金。至於股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全部股份,由一人直 接或間接持有者,也須採彙總方式揭露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 經理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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