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借貸業務 資本適足率門檻調降
2015-03-25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交所昨(24)日公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相關修正條文,自即日起,證券商承作證券借貸業務,資本適足率門 檻由200%降至150%;另對客戶融通期限也可從目前最長1年,延長 至1年半,融通額度也與融資融券額度一樣,由6,000萬元放寬至8,0 00萬元。配合主管機關,為鼓勵證券商擴大業務經營範圍,提升其資金運用 效率,調降其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 由200%降至150%。目前規定,對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融通期限不得超 過6個月,期限屆滿前,客戶得提出申請,證券商得視客戶信用狀況 ,展延6個月,「展延以1次為限」。此次則修改為「1年期限屆滿前,證券商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 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6個月」。證交所表示,上述修正主要是配合主管機關規定,證券商辦理證券 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持有的有價證券為擔保者,其業務性質與有價 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相似,資金融通期限宜有一致性規範。此外,在證券借貸款項的擔保品,此次也將「分割公債」,改為「 中央政府債券」,其擔保融通計算標準,是按公債面額80%計算。證交所表示,得為融資融券的有價證券,已訂有相關具體標準與控 管機制,以中央公債為擔保品,應不致增加證券商的經營風險,且分 割公債亦也中央政府債券的一種,因此參酌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 準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修改相關規定。在融通額度方面,目前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持有 的有價證券為擔保者,證券商對客戶的融通額度與融資融券業務的融 資額度合併計算後,同一自然人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1%或6,000萬元 ,此次也將6,000萬元提高至或8,000萬元。證交所表示,金管會已於去年10月,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每一 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由6,000萬元調整為8,000萬元,因而,也配合調增 為8,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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