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人頭戶 新規上路 1.違約交割須揭露代理人姓名 2.個股單日違約1,000萬元以上須公布
2015-08-04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為防範人頭戶泛濫,證交所昨(3)日公告,即日起只要代理人下 單出現違約交割,將於隔日一早8點半,揭露代理人姓名予所有券商 周知;另外,新上路的規定還有,單一個股於同一日出現買賣違約金 額達1,000萬元以上,也將公布個股名稱。過去代理人下單買賣出現違約交割,只公布被代理人(即所謂的人 頭戶)的姓名,並未公布代理人姓名,為了遏阻人頭戶泛濫的情況, 證交所經報請金管會後同意,未來代理人姓名也都要一併公布,且不 限違約交割金額多寡。證交所券商輔導部指出,上述新措施主要是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 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時,若交易屬委託代理人 下單者,為防範代理人於其他證券商下單或以代理下單再次發生違約 情事。證交所券商輔導部進一步表示,規範證券經紀商於申報代理人下單 買賣這類委託人違約時,一併將代理人資訊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並 將於次日上午8時30分前傳輸轉知各證券經紀商。為配合上述措施,證交所已完成修正「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 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範,主要重點為全體證券經紀商同 一申報日的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金額合計達1,000萬元以 上;委託人經代理人下單發生違約。證交所說,只要違約有上述情形之一者,證交所即轉知各證券經紀 商相關違約資訊供其風險管理控管。另外,在單一個股出現同一日違 約1,000萬元以上(不限同一券商,也不限同一投資人),也將公布 個股名稱。證交所提醒,上述新制自昨(3)日起實施,證券商應謹慎並盡責 查證,違約申報如發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應由申報違約 的證券經紀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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