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酬金第一階段申報 提前至3月底
2015-11-30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從明(104)年開始,上市櫃公司申報最近年度支付的董監事酬金 ,第一階段申報時間將由過去的7月10日,提前至3月底;另外,未來 現金增資公告訂價,也放寬至「除權交易日前6個營業日收盤後的1日 內」。證交所近日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並自發布 日起實施。目前上市櫃公司公告支付最近年度董監酬金分成兩階段,其中,在 第一階段規定「應於每年7月10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 之酬金擬議數的資訊」,此次修改為「應於每年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 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申報」,也就是說時間提前至3月底。證交所說明,上述修法主要是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 235條及第240條條文,股利分派情形公告內容將不包含盈餘分派之董 監事酬勞,為加強上市公司資訊申報即時性,爰將申報期限由每年7 日10日提前至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另外,為了讓上市櫃公司有較充裕的時間公告現金增資承銷價格, 證交所此次同時修改相關規定,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最後公告價格 的時間放寬,目前規定「要在除權交易日五個營業日前,補行輸入認 購金額」,此次修改成為「於除權交易日前6個營業日收盤後1日內, 補行輸入每股認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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