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財報經董事會決議 即應發布重大訊息
2020-08-18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為使上市公司公布財務報告損益時點更臻明確,證交所完成修正「 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 文,增列規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發 布重大訊息,自今(109)年第3季起財務報告適用。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每季財務報告,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於法定公 告申報截止期限前,即每季終了後45日內或年度財報於會計年度終了 後3個月內,應公開相關財報數據。部分上市公司為配合法人說明會 時程,於法定公告申報期限前公開財務報告,已屬相當常見。為使上市公司財報資訊公開時點更明確,證交所已修正前揭重大訊 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要求上市公司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經董事 會通過,即需發布重大訊息,讓投資人更有效掌握上市公司營運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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