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櫃買董總設旋轉門 金管會搖頭
2023-05-20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立法院財委會22日將初審金融三法修正案,其中,立委曾銘宗等提 證交法修正案,增列證交所與櫃買中心董事長及總經理要設「旋轉門 條款」,限制董總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 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相關職位,亦即不能去上市櫃公司擔任職務。金 管會19日回應報告則指出涉及工作權、證券競爭力及必須通盤考慮, 認為不宜修法。曾銘宗等19位立委聯署推動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 案,兩大重點,一是增列櫃買中心的法律地位。金管會表示,證交法 第42條及第62條規定,已經賦予「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的法源, 且金管會已發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已有確 立櫃買中心的法律地位。二是增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長及總經理的旋轉門條款,限制董 總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對此,金管會提出三大反對理由,一是旋轉門條款重大影響人民工 作權益,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有關公務人員離職後一定期間內 不得任職相關職務規定,大法官解釋認為立法機關應審酌維護公務員 公正廉明的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的均衡,檢討修正。而證交 所及櫃買中心董總「非屬公務人員」,不宜參照公務人員「旋轉門條 款」限制其轉任與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二是會影響證券周邊單位經營及競爭力。金管會認為,證交所及櫃 買中心為因應國內外證券市場的複雜化及國際化趨勢,需具備高度專 業性及實際經驗的人才,若訂定旋轉門條款,恐不易招募適任人才, 影響證券周邊單位經營及競爭力。三是宜各部會所有周邊單位作通盤性考量與規劃,現行各部會各有 所轄公民營事業、財團法人等周邊單位,是否限制其董事長或總經理 直接轉任相關的營利事業,宜通盤考量,不宜僅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 個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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