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盤點內外法規 明確權限規範
2023-06-12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議題二、從證券交易法視角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監理行為之定性」主持人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開場指出,市場除主管機關,交易所、櫃買中心都有監理行為,這部分應有所定性。報告人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郭大維表示,證交法雖賦予證交所處罰證券商之權力,主管機關對證交所處罰上市公司之章則亦予以核備,但證交所應遵行何種程序,始得做成處罰之決定?被處罰者有何救濟管道?似乎未明確規範。此外,建議證交法應增訂條文,授權櫃買中心適當地位及規範店頭市場的必要權限。郭大維認為,維持良好之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乃是交易所職責所在,賦予交易所適當權限,以規範參與市場運作之機構及相關人員,有其必要。因此,應明確界定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法律定位。此外,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規範功能,應以輔助主管機關之立場,並以維持市場交易秩序所必要者為限,對證券商及從業人員之處罰,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內部應有嚴謹之決定程序及申訴管道。中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表示,依我國現行規定,證交所與櫃買中心於制度設計上目前均屬私法人性質,並以契約關係,實施相當於公權力行為之監理,從而造成定位上有再思考之空間。過去任職臺灣證券交易所期間一直主張應將臺灣證券交易所內外部法規重新盤點,以確認現行相關法規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蔡鐘慶贊同報告人郭大維教授所言,亦認為應更明確界定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法律定位及其規範權限,並以輔助主管機關、維持市場交易秩序為主。與談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一銘指出,針對此議題,目前證交所和櫃買中心沒有看到對裁罰的有效救濟管道。此外,在監理的行為常常看到要求上市櫃公司要請會計師做專案的審查核報告,這也會衍生幾個問題需要考慮,包含法律依據是什麼?會計師公費應由誰負擔?另外,陳一銘建議,進行查核經常涉及法律議題,此時律師會更合適擔任這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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