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交所實施非個股權證發行限制新規定

2020-12-29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近日,臺灣證券交易所針對華南永昌證券今年3月發行大量指數型權證所造成的市場波動,進行了重點規範。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情況,證交所完成了「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1條的修正,並自110年1月4日起正式實施。這項新規定明確規定,發行人(證券商)發行連結指數型或期貨型權證時,其市值不得超過發行人可發行額度的30%,以降低風險。

華南永昌證券此次發行的指數型權證金額龐大,導致台股指數在3月下旬重挫,隨後又急速回升,結果造成該公司發行的指數型權證避險不及,進而產生巨額虧損。針對此一情況,證交所決定對發行指數型及期貨型權證設立上限,並將此審查準則修正視為華南永昌條款。

根據證交所的說明,此次修改审査準則有兩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強化對權證發行人的管理與警示機制,規定發行人發行連結指數或期貨為標的之權證,其發行金額與已發行而未到期標的為指數或期貨之上市、上櫃權證發行市值合計數,不得超過發行人可發行額度的30%,以控管集中度過高所產生的風險。

第二個重點是關於指數型權證之標的結算指數計算方式。現行指數型權證的結算指數計算方式將進行調整,採用與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類契約最後結算價計算方式一致的方法,以確保計算方式的一致性。

證交所還指出,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前5分鐘採集合競價,僅收盤時揭示股票收盤價格。為了確保計算的準確性,收盤前5分鐘內的標的指數,僅將最後一筆收盤指數納入計算。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