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期交所:強化投保中心制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2020-08-03 公司:台灣期貨交易所

台灣期貨交易所近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投保法的修正進行說明,強調此次修法對於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及保護投資人權益具有重大意義。以下為詳細報導內容:

新聞發布會上,台灣期貨交易所副總經理林仁光表示,此次投保法修正後,對解任董監事的失格效果增加至3年,並明文規定可對已卸任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解決過去訴訟上所面臨的問題。林仁光進一步指出,修法後的失格效果為法院裁判解任判決確定之法定效力,法院無須另行做出失格判決。未來,還可對失格制度進行加強,例如參考英、美制度,延長失格期限或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投資人保護中心提起失格訴訟。

另一位專家林國全對此次修法表示高度肯定,認為修法將過去許多實務運作上的爭議予以納入,如內線交易、操縱股價是否符合解任要件等,有效解決了過去許多爭議。林國全強調,此次修法從保障投資人信賴的角度出發,突破私權保護的框架,彰顯投保法保護公益的本質。

證券市場專家劉連煜則提到,此次修法從重視公益的角度著眼,突破私權關係的限制,實質認同。他認為,投保中心進行代表訴訟的作用更大,並對此次修法擴充投保法第10條之1效果表示肯定。

對於此次修法的實施,施惠敏表示,修法對於我國公司治理及投資人保護實屬於重大的推展。她提到,修法過程中,投保中心給予了重要的協助,讓法案能順利通過。

最後,余宗普表示,此次修法使公司法制更為完備,對董事職能發揮及公司治理運作具有正面影響。他強調,此次修法對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及保護投資人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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