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交所:職能提升,固守股權保障

2020-01-30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證券交易所近期針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運作與公司治理,發布了一系列新規定,旨在提升董事會效能,並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以下為新規定的重點整理:

首先,根據「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從今年開始,上市公司必須每年進行董事會及個別董事的自我或同儕評鑑,並在次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為了落實這項措施,證交所於元月2日公告修正了三大項規章,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在這三大修正中,有四項重點需要關注:

1. 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若為同一人或親屬,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設置足夠的獨立董事,並確保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2. 實收資本額在2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上市公司,應於2021年6月30日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3. 在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令遵循、內部稽核主管職務達3年以上者,符合擔任公司治理主管的資格。

4. 上市公司從2020年起,每年須辦理董事會及個別董事的自我或同儕評鑑,並在次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此外,證交所也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進行了修正,強調以下幾點:

1. 上市公司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明確列出並說明主要內容事項。

2. 不得在改選董監同次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3. 股東會議案採行逐案票決。

4. 揭露每位董監候選人的得票權數。

這些新規定將陸續實施,期望能夠提升台灣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進而提升整體市場的透明度和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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