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交所:券商獨立董事任期限制詳規
2019-01-15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交所為了提升證券商公司治理水平,特別是強化獨立董事的職能與獨立性,於近期公告修正「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規定明確規定證券商獨立董事的任期不得連任超過3屆,即9年,並自即日起正式實施。這項措施旨在加強獨立董事的監督與制衡作用,確保金融市場的透明與公正。
金管會為了提升獨立董事的管理水平,認為獨立董事的任期應有所限制,以避免長期連任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因此,證交所根據金管會的指示,對「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進行修正,要求上市櫃公司及公开发行公司未來獨立董事的任期最長為3屆,並將此規定納入每年的公司治理評鑑中。
證交所強調,政府對金融業的治理要求一向嚴格,特別是在證券業,為了確保市場的健全發展,證交所採取嚴謹的標準規範,確保獨立董事的任期不會過長,從而影響其獨立性。
根據新規定,證券商在董事改選時,即今年起,必須遵守獨立董事不得連任超過3屆的規定。這一規定適用於所有連續屆次的計算,即不得超過9年的任期。
此外,證交所公司治理部進一步解釋,在未來的公司治理評鑑中,將根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的規定,對獨立董事的任期進行評估。具體來說,若獨立董事已連任9年以上,則在評鑑時將會受到限制。在「指標1.1」中,若金融機構提名已連任9年的獨董,將會被評為「不得分」。然而,對於一般上市櫃公司及公發公司,則有例外規定。
在「指標2.8」中,要求公司至少有2席獨董不得超過9年任期。若金融業有任一位獨董任期超過9年,將會被評為「不得分」。對於一般上市櫃公司及公發公司,若有3席以上董事,則可以有1席董獨連任9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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