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案亟應進行全盤調整

2005-04-01 公司:台灣高鐵
政府推動高鐵案至少已八年多,高鐵建設攸關我國基礎交通建設與整體經濟發展,各界均引頸期盼。惟近日高鐵公司籌資遭遇困難,未能依照增資計畫如期募集股金,實已處於違約狀態。此種狀況如未能儘速改善,勢將影響整個建設的進度與營運,不宜掉以輕心。值此關鍵時刻,我們亟應檢討本案的基本架構與核心問題,以共謀解決之道。回顧本案一路走來,從最初的競標條件到契約條款等,均引發不少爭議。例如,筆者當初針對「強制收買」機制,曾最早撰文批評。但往者已矣,來者猶可追,事到如今,如何使高鐵順利上路,才是當務之急。至於政治責任,本案從計畫到執行,其間跨越藍綠執政團隊,坦白說實難歸責於單一政黨。是故,各政黨如欲展現共生和解的具體作為,在財經領域中高鐵案無疑是最佳課題。強制收買 無計可施的最後手段首先應考量本案的法律狀態。根據相關契約規定,高鐵公司既未依約募集資金,未來在約定期間內如未能改正此缺失,則銀行團(甚至高鐵公司本身)得啟動「強制收買」機制,接著政府方面即須依照政府、高鐵公司與銀行團三方契約的規定,出錢收買。有人可能認為:未來應給付的收買金額可能低於實際興建成本,對政府而言是樁划得來的買賣。但是,如考量陣前換將與移轉經營的鉅額交易與紛爭成本,以及倒開「民營事業公營化」列車的困擾,此舉僅能視為無計可施的不得已手段。針對這個困境,近來朝野爭議不休的是公營事業出資援助的方案。各界爭議焦點多集中於公營事業定義的寬狹、新舊法律的適用、以及出資投資的差異等項。如採從寬解釋,除了金融機構性質不宜外,財務狀況良好的公營事業並非不得投資。但即便法律不禁止,為何公營事業要選擇投資高鐵?假設投資高鐵未來會有很高的報酬率,那麼公營事業或許可以考慮投資。否則,在民間(甚至原始股東)均裹足不前,將置公營事業的民間股東於何地?即須有更全盤性的思考。有趣的是,在論辯過程中各界避而不談的是投資報酬的問題。坦白說,當初高鐵投標時的投資與財務評估過於樂觀,可能是導致目前籌資不順的主因,關於此點,我們僅須對照高鐵運量與土地開發利益等項,即可明瞭。尤其在通車日期未定與運量高低缺乏確信下,本案面臨瓶頸當屬自然。畢竟,民間投資講求的就是商業誘因,如市場機能無法發揮作用,在高鐵資金需求孔急下,某程度的公權力介入或有必要。舉例言之,影響投資報酬率的一項重要指標就是運量(或載客量)的高低。假設政府能提出某種運量保證,那麼如技術面的障礙能予以克服(例如如期通車),或許不待政府或公營事業再出資,民間資金就會率先湧入。不容諱言,承諾運量保證這種或有負債(正如當初的強制收買條款),最後都可能得付出代價,因此自須謹慎評估。但是,在「頭已洗下去」,政府面臨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困難抉擇。運量保證 投資報酬的重要指標當然,任何的政府介入措施均須有適當法律依據。以運量保證為例,當初招標文件即言明政府不做運量保證,此保證亦構成投資契約的一部分。在此種情況下,政府如何能改變初衷呢?一項可能的依據就是契約調整機制。按高鐵投資契約的性質究竟屬於私法契約或公法契約,學理上雖有爭議;但前者民法並不禁止修正,即使在後者情況,法律亦允許在特定條件下調整契約。最低限度,這項調整必須符合公共利益與情事變更等要件。本案調整契約的正當性何在?最明顯的就是公共利益的考量。試想本案如再僵持下去,不但台灣高鐵公司會遭受鉅額損失,基礎交通建設所帶來的社會效益也會落空,勢必造成雙輸的結果。不容否認,現階段任何的調整措施均會產生爭議,也多少會影響到當初投標的公正性。這裡要強調的是,雖然高鐵的原始股東可能成為契約調整的間接受益人,但此項調整的主要目的在於「拯救高鐵」,而不是「拯救高鐵原始股東」。至於高鐵的原始股東,如推動本案過程中有任何缺失,自會因商譽受損而遭受應有的懲罰。從學理上來看,契約調整最大的道德風險在於當事人一方的事後拿翹(甚至脅迫)行為,損害了契約機制的完整性。但以高鐵案為例,高鐵公司與政府兩者唇齒相依,再去探究誰在拿翹,意義不大。再者,本案規模龐大,雙方均缺乏經驗,道德風險其實有限。因此重要的是:如何設計調整機制以創造公共利益,同時將負面效果減至最低程度。第一步高鐵公司應將相關資訊透明化,不宜再採取「萬事齊備,只欠資金」,或是「進度順利、尚無異狀」的搪塞說詞,以便政府、銀行團、及公正第三人能據以評估風險,並謀求全盤解決之道。契約調整 要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應注意者,在進行契約調整的談判時,各方均應讓步以避免「取而不予」的錯誤示範。可想而知,在財務可行性低的情況下,政府必然是提供主要支援與挹注的一方。但高鐵方面為也須對應地做出某些讓步,以顯示誠意。一個可能的項目就是當初土建工程的發包,某些原始股東及其關係企業可能獲取某些利益,雖然這些利益之取得並無不法情事,但可考慮透過適當機制予以回饋。此外,為確保高鐵原始股東不致因契約調整而取得超額利潤,高鐵公司的財務結構也可考慮透過協商加以重組。總之,高鐵建設能否早日上路,攸關公共利益至鉅。寄望朝野各界把握時機、捐棄成見,以開創性的作為解決本案爭議。(本文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目前借調行政院公平會委員,本文意見不代表公平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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