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增修「銳普條款」
2005-10-19
台灣證券交易所日前大修財務、業務例外管理規定,包括一、衍生性
商品契約單月增加過多、或衍生性商品損益增加逾億元,二、營收成
長或衰退過多名列上市公司前二十名者,三、私募案完成一年內營收
異常變動者,均列入單月例外管理範圍,證交所依規定須提出檢查報
告,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此項修正,意謂主管機關大改以往以季報
為單位進行的審查,改為逐月查核,以強化管理時效性,而其中第二
、三項可謂是針對日前爆發的銳普案,所設計的條款。
商品契約單月增加過多、或衍生性商品損益增加逾億元,二、營收成
長或衰退過多名列上市公司前二十名者,三、私募案完成一年內營收
異常變動者,均列入單月例外管理範圍,證交所依規定須提出檢查報
告,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此項修正,意謂主管機關大改以往以季報
為單位進行的審查,改為逐月查核,以強化管理時效性,而其中第二
、三項可謂是針對日前爆發的銳普案,所設計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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