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三讀 影響2 拿掉舉證責任 會計師釋重負

2005-12-21
證交法三讀通過,把會計師簽證的責任明確化,如有過失,要負起比

例責任,會計師公會表示,這是協商結果的版本,已拿掉會計師的舉

證責任,所以可以接受。

原來證交法只有在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中對會計師的責任有規定,

但不清楚,只有當會計有嚴重過失時(例如連查都沒有查證交簽證等

情形),才要負損害賠償,對投資人很不公平。博達案發生後,金管

會加強公司治理和對專業人士的責任,會計師的責任除了訂在證交法

中,也在會計師法中。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羅淑蕾表示,原來金管會證期局的版本規定

,舉證責任在會計師,先斷定你有罪,會計師再舉證證明無罪,假如

舉不出證據,就是有罪,而法律學界都知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

在」,會計師界萬萬不能接受,所以在協商中拿掉「舉證」。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賢郎則表示,因為上市公司的簽證如

果發生問題都是大的案子,所以會計師公會對證交法的修正非常關心

。證期局後來也是依照協商的結果修法,從嚴認定,會計師有過失可

以負責,有請求權的人負舉證責任,拿掉舉證責任後就比較安心。

投資人保護中心發言人兼副總吳復興說,修正後證交法要求會計師比

例分擔賠償責任,可讓投保中心未來提出求償主張時、有更明確的依

據。至於對於內部人求償部分,原有法令是以內部人之不當得利為基

準,最多賠出三倍給善意第三人;但修正後的法條,則是以當日善意

從事相反買賣的第三人為基礎,損失多少就可以向內部人求償多少、

甚至可以提高到三倍,兩項規定有相當大的差距。

對於會計師應比例分擔賠償的部分,投保中心認為有兩大意義,除了

其一是投資人權益的維護,亦即求償時可以有明確的依據之外,第二

則是對市場秩序維持有助益,因為會計師查核的深度及廣將會增加,

強化會計師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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