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保規定擬大幅修改
2006-01-18
台灣證交所擬大幅修改董監事、大股東集保規定,主要是原規定過
於複雜,影響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的意願。新制包括公司若未違
反上市承諾,且獲利能力達標準時,董監事及大股東得於集保屆滿
二年時領回股票;董監事於其集保持股屆期即可全數領回等四大項。
於複雜,影響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的意願。新制包括公司若未違
反上市承諾,且獲利能力達標準時,董監事及大股東得於集保屆滿
二年時領回股票;董監事於其集保持股屆期即可全數領回等四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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