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發會投資高鐵爭議 立院開砲
2006-03-08
公司:台灣高鐵
台北地方法院裁決航發會投資高鐵無效,國親立院黨團昨(7)日砲聲隆隆,要求政府撤資、追究相關違法責任。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在立院備詢時強調,高鐵是國家重大建設,行政院一定會支持,這項投資對航發會而言可以賺錢,若有任何違法的事,「我絕不會護短」。交通部長郭瑤琪答詢時表示,法院的裁定主要是在於航發會未在十天前發出開會通知,航發會認為抗告申覆的理由薄弱,所以沒有提出。民進黨立委陳景峻說,高鐵是國民黨執政時期決定籌設,當初簽約明定政府零出資,但現在五大財團總共只出資26.38%,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12.34%,而航發會與中技社則出資45.73%;政府出資占六成,卻讓五大財團操控,政府應思考收回高鐵的經營權。立院親民黨團幹事長李鴻鈞要求,政府應立刻追回多餘投資,航發會更須立即撤回已投資的45億元,否則黨團不惜提案凍結交通部預算。交通部次長游芳來前日表示,航發會出資購買高鐵特別股是出於政治考量。航發會主秘賴再生昨天出席國民黨團記者會時指出,去年9月25日,擔任航發會董事長的前交通部長林陵三從國外致電,要求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修改捐助章程和購買台灣高鐵特別股。賴再生隔天立即通知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且在一天內召開兩次董事會,分別通過修改捐助章程,以45億元購買台灣高鐵特別股,並在9月30日台灣高鐵募款期限前完成45億元撥款。他坦承,去年9月26日航發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購買高鐵公司發行的特別股,在開會前有向董事們說明,為何沒在十天前通知,主要是為了要在9月30日前購買高鐵特別股,援助高鐵,時間上比較趕。賴再生表示,航發會捐助章程第9條規定可以處分基金會資產,購買台灣高鐵公司特別股並無違法,而且這是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對航發會也有利,又可幫助高鐵度過難關。賴再生指出,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航發會變更章程案,是該次會議未依程序於十日前通知,而非駁回航發會購買高鐵特別股案,所以已購買的特別股依然有效,既然法院裁定程序有瑕疵,未來再召開一次董事會重新完成程序。賴再生強調,如果不支持高鐵讓它倒的話,政府要花3,000億元買回,與其如此不如購買高鐵特別股,且購買高鐵特別股為期四年,前兩年每股利息9.5%、後兩年為0%,平均年息4.75%,航發會以華航股票向銀行抵押借款,年息2.5%,有2.25%的利息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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