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發布資格認可標準

2006-09-14
為配合開放國內投信以非台灣證交所編製指數發行ETF(指數股票

型基金)政策,台灣證交所昨公布標的指數編製機構資格的認可標準

。規定編製機構必需有五年以上指數編製經驗,若為券商、銀行或與

發行人具備利害關係者,公司內部必就指數編製規則及檔案維護更新

等作業,建立完整之防火牆機制。

此外,標的指數之成分若非在台灣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掛牌交易,則需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主管機關核准之店頭市場掛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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