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借貸辦法證交所擬放寬

2006-10-17
台灣證交所修訂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放寬借券人若因該日市場流動性

致以漲停價格仍無法買進股票返還時,得經借貸雙方協定以現金償還。

證交所說,為活絡借券市場,新增放寬借券人若因該日市場流動性致

以漲停價格仍無法買進股票返還,或借券人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因受投資比率限制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返還有價證券者,得經借貸雙

方協定以現金償還。

此外,為提供借券人短期借券功能,證交所並就定價及競價交易,增

加出借人得於一個營業日前要求提前還券的選項,即借貸雙方提出借

貸申請時,其可設定的提前還券通知期限除現行的三天或十天外,另

增加一天的選項。

證交所說,借貸成交後,出借人得要求借券人於次一營業日提前還券

,藉由縮短還券期間,降低出借人的風險,進而提升出借意願使借券

人有短期借券需求時,經由此次新增選項較易借得所需的券源。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