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加強防制內線交易

2006-11-06
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消息公布前,新竹商銀股票交易有異常現象

,引起金管會等監理單位之注意,並送請檢調單位調查。

竹商銀之外,早先還有台開案等內線交易層出不窮,儘管監理等單位

曾發現多起交易異常者,但是能被查獲並定罪者不多,可能是證交法

對所謂的「內線交易」規範的並不週延,以致於有漏洞可鑽。

證交所表示,維持市場交易資訊公開是監理單位之責,但是仍有少數

的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利用重大消息法律漏洞,在公開資訊之前,事先

買(賣)該公司股票,以致於造成市場交易不公平之現象,並造成廣

大投資人之損失。

證交所認為,以往證交法中規範有關內線交易之條文可能不夠週延,

以致於司法機關對於所謂「內線交易」之事實難以認定,違法者雖多

但能夠定罪者少,造成社會不公平現象,長久來看,對我國證券市場

之發展是有重大影響。為改善這種情況,金管會於去年修改證交法第

157條之一,並送立法院三讀通過,今年1月11日正式公佈實施。

證交所表示,此次修改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

加強防制內線交易之不法行為,並對內線交易犯罪之構成要件更加明

確化,減少司法模糊的空間,以維持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性。

新修正之證交法第157條之一,與以往有何不同? 首先在身分的

界定方面,除了原先界定之 (1)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

公司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2)持

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

消息之人之外,增列第 (4)項----「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

滿六個月者」,這代表當事人雖然已喪失前述三款身分中之任何一項

,但六個月之內若涉及內線交易,仍被認定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可能

會被依法起訴。

第二,就是新法參酌美國、日本之規定及我國之國情,除了維持原有

之規定即----內部人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有價證

券之外,再增訂「消息沈澱期間為12小時」,也就是說,在重大消

息公開後的12小時內,內部人仍不得買賣該公司之有價證券,若消

息公開的12小時內,公司內部人進場買賣股票,則違反了新證交法

之規定,有被起訴之虞,值得公司內部人注意,以維市場交易之公平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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