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產五年免稅 台菸不適用

2007-07-10 公司:台灣菸酒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確定判決指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由原菸酒公賣局改制成公司,是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即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的財產與生產設備,以資產作價方式,作為股款所設立,與行政院所頒行五年免徵營所稅的獎勵辦法規定不符,不能以「新投資創立」為由,享受五年免徵營所稅的獎勵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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