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減資設觀察期 新制上路
2007-12-24
證交所控管證券商經營風險,修訂營業細則第28之1條,規定
證券商辦理減資後須有三個月的改善觀察期,才能恢復受託買賣
倍數,並自本周起實施。
證交所目前營業細則第28之1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倍數以
受託總金額除以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每日最高可受託倍數
為20倍。
證券商若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高於二分之一,受託倍數調降為
十倍;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調降為五倍;連續三個月
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調降為二倍。
證券商以往因財務困難,淨值大幅下降後,會被調降受託倍數;
但只要辦理減資、淨值回升後,即可按上述的受託倍數調整辦法
,回復其受託倍數。
證交所指出,由於查核實務上發現證券商辦理減資後,營運及財
務不一定有馬上改善的效果,而遽以恢復其受託倍數,仍有相當
經營風險;過去即查核過一、二家券商減資後,不到三個月時間
又因營運虧損、淨值再度降低。因此,修改營業細則給予券商減
資後三個月觀察期。
證券商辦理減資後須有三個月的改善觀察期,才能恢復受託買賣
倍數,並自本周起實施。
證交所目前營業細則第28之1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倍數以
受託總金額除以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每日最高可受託倍數
為20倍。
證券商若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高於二分之一,受託倍數調降為
十倍;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調降為五倍;連續三個月
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調降為二倍。
證券商以往因財務困難,淨值大幅下降後,會被調降受託倍數;
但只要辦理減資、淨值回升後,即可按上述的受託倍數調整辦法
,回復其受託倍數。
證交所指出,由於查核實務上發現證券商辦理減資後,營運及財
務不一定有馬上改善的效果,而遽以恢復其受託倍數,仍有相當
經營風險;過去即查核過一、二家券商減資後,不到三個月時間
又因營運虧損、淨值再度降低。因此,修改營業細則給予券商減
資後三個月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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