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手續費 採單一窗口申報

2008-02-12
證交所公告,現行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按客戶成交金

額訂定費率標準,並訂定折讓及每筆委託最低費用,原以書面向

證交所申報方式,自今(12)日起改採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

窗口」申報備查。

證交所指出,證券經紀商所訂的手續費率,超過成交金額千分之

1.425者,應於委託前採取適當方式通知客戶,並留存紀錄

;但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於交割結算前通知。

證交所表示,現行券商收取客戶交易手續費,雖按客戶成交金額

千分之1.425上限的規定自行訂定;但因實務上券商對客戶

除收取千分之1.425手續費外,另加收提供研究等服務費,

該費用列為營業外收入且未訂定上下限。

基於券商加收不同名目的服務費,容易引起部分投資人誤解,因

此修訂營業細則第94條,並自1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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