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寬頻網標章 台固勝訴
2008-02-26
公司:台灣固網
台灣寬頻通訊顧問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以「台灣寬頻」四字(左圖下),登記為該公司服務標章及商標遭審定不成立的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將台灣寬頻的訴訟,判決駁回;這一確定判決結果,正式宣告,「台灣寬頻網net & a設計圖」(左圖上),都是 台灣固網公司所有;「台灣寬頻」四字,不得登記為商標及服務標章。台灣寬頻公司針對「台灣寬頻」四字,分成兩件訴訟,向法院提出「商標」與「服務標章」的評定事件。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七月九日,先行對「商標」部分判決,台灣寬頻公司敗訴;昨天最高行政法院又針對「服務標章」部分還是判決,台灣寬頻公司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兩件判決的意旨幾乎一致,那就是商標法雖規定,為避免知悉他人創用的商標或標章,而竊以搶先註冊,導致發生有礙公平競爭情況,因此商標或標章的適用,應以有「先使用」商標或標章的事實為註冊的前提要件。雖然台灣寬頻主張該公司以「台灣寬頻」四字,主張為商標與標章並自八十八年即使用。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台灣寬頻公司所檢送的證據資料認定,「台灣寬頻」四字應為公司的名稱,而不是商標或服務標章,判決駁回台灣寬頻的訴訟,並無違背法令情況,應予維持,因此判決,上訴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並指出,「台灣寬頻網net & a設計圖」與「台灣寬頻」是兩個完全可以分辨,而且沒有商標或標章近似的問題;法院如果將「台灣寬頻」與「網」字割裂分別觀察,將違反商標或標章近似的整體觀察原則,因此台灣寬頻公司如此的主張,無法採納。台灣固網是在九十年五月七日,以「台灣寬頻網net & a設計圖」,作為商標與服務標章的申請,經智慧財產局審核准許。卻遭台灣寬頻通訊公司提出異議,雖然這項異議經智慧局審議後,認定不成立。但台灣寬頻陸續提出商標與服務標章兩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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