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上市董監限制放寬

2008-05-31
準金管會主委陳樹把推動國營企業上市櫃,列為發展資市場的重

要目標之一。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量身訂作修訂相關法規,放寬

公營事業董事超過一半,或全體監察人為同一法人代表人,但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可排除於不能上市的董監限制條款,為

推動公營企業上市舖路。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修訂的法規,放寬董事有超過半數席次,或全

體監察人具有同一法人的代表人關係,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得不受上市條件的董監限制條款。

證交所與櫃買中心高層主管指出,目前上市櫃條件有關的四種董

監限制門檻,包括上述的法人代表人條款;但考量部分企業因行

業特殊性或其他原因,導致喪失上市機會。

例如公營事業半數以上股份由政府持有,目前由政府擔任公營事

業的董監事,或由其指派的代表人為公營事業的董監事很多;因

此,為了讓符合上市櫃條件的公營事業可以順利申請上市櫃,提

升資本市場競爭力,修訂董監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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