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限制 新壽籲鬆綁

2008-08-08 公司:新光人壽保險
新光人壽副董事長吳家錄昨(7)日呼籲,主管機關應鬆綁保險公

司投資不動產須於兩年內產生收益的限制,以利壽險資金協助都

市更新和參與政府重大建設。

至於新光人壽先前出售信義聯勤土地,引發外界揣測新壽看空台

灣不動產後市。負責新壽不動產投資的吳家錄昨天表示:「房地

產不能進口。」並強調會評估10月底位於信義區的A10土地標案

,顯示他對台灣不動產市場仍具信心。吳家錄並指出,信義區和

天母等地房價均未下滑,台北的房價就算下跌,也跌不了多少。

保險法第146條之二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

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國泰人壽最近也因為投資土地

未於兩年內產生收益,被金管會罰款。

吳家錄說,當年台北民生社區也是由一家美國保險公司負責開發

後,再賣給公家單位當宿舍。由於保險業的資金是長期資金,不

可能用於投資100多坪的土地,「變成零售業去跟建築業競爭」;

但若投資大型土地開發案,兩年的時間連申請建照都不夠。

他認為,壽險資金是大眾的資金,可配合政府推動建設,例如推

動一件都更案可能得花一、二十年,就很適合保險公司來做;又

如蓋高鐵等重大建設,光是一家國泰人壽的資金,其實就可以辦

到。吳家錄說,過去有很多案子主動來跟壽險業接觸,但在法令

未修改前,並不可行。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日前也曾表示,富

邦人壽有意提高不動產投資比重,但受限於保險法規定,可選擇

的投資標的有限。

業者認為,保險法相關規定不合時宜,且會影響保險公司投資不

動產意願;若保險公司因違反規定受罰,留下被處分的「壞紀錄

」,可能不利日後申請新業務和拓展海外版圖。大型壽險公司高

層更直指,保險法對於投資不動產必須及時利用且具收益的規定

,認定標準存有疑義,除了沒說清楚二年時限怎麼計算,也沒說

明如何認定收益,業者很容易被迫「觸法」。

吳家錄昨天也談及,他的買地哲學是「location、location、location

」,目前最看好具有學區、交通、購物方便優勢的大安區,內湖

地區因捷運即將通車也有機會上漲,信義區目前價格偏高,但新

光金仍會評估10月即將標售的信義計畫區A10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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