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避險帳戶 有效穩定現貨市場
2008-11-05
公司:台灣期貨交易所
為管理市場秩序與違約風險,多數期貨市場均訂有交易人部位限
制規範,對於個別交易人持有之未沖銷部位最大數量進行額度管
理。由於法人機構在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需受到各商品的部位限
制,雖然得以避險目的,向期交所申請放寬部位,然對於持有較
高現貨部位的法人機構,較無法滿足其避險需求。因此,為發揮
期貨市場避險功能,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期交所特
別建立法人機構避險交易帳戶制度。
期交所表示,自10月13日起,國內、外法人機構均可申請開立避
險交易帳戶。從事避險交易的部位額度,對應其現貨市值的額度
管理,不受各商品交易的部位限制規範。
至於綜合帳戶則區分為一般綜合帳戶與避險綜合帳戶,境外外資
也可得透過避險綜合帳戶從事避險交易。有關法人避險帳戶開戶
流程,首先要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提供現貨總值資料,再
向期貨商開立避險帳戶,完成避險帳戶的開戶程序。
法人避險帳戶可從事之期貨交易契約,除美元計價黃金期貨與臺
幣黃金期貨外,目前期交所已上市之各期貨交易契約皆可。綜合
帳戶因不得交易採實物交割之契約,故避險綜合帳戶亦不得交易
採實物交割之契約。另法人避險帳戶的期貨市值 將由期交所電腦
系統自行計算產生,公式如下:
期交所強調,在現貨市場波動較大的情形下,實施法人機構避險
帳戶制度,有助於持有現貨部位較高的機構法人,得以透過期貨
市場達到完全避險之目的,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功能,提升投資效
益。此外,為有效推廣法人機構避險帳戶,期交所近日推出多項
開戶優惠,包括:
1. 自即日起至98年1月31日止,法人機構於避險帳戶從事交易,期
交所交易經手費及結算手續費減半收取。
2. 法人機構於開立避險帳戶後1個月內,將其持有之期貨、選擇權
契約未沖銷部位,自原交易帳戶辦理全部或局部部位移轉(以一次
為限)至避險帳戶,免收部位移轉手續費。
3. 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開立避險帳戶之法人機構,其每
年應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查詢資訊傳輸費,第1年費用由期交
所支付。
項家麟/企劃、撰文
期貨市場之避險功能為市場重要基礎。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0月13
日推出法人避險帳戶以來,國內、外法人透過此帳戶在期貨市場
進行避險,有效疏解在現貨市場拋售持股的賣壓,穩定現貨市場
,再配合期交稅的調降,可降低交易人避險成本,提升交易人參
與意願,使期貨市場避險功能更為完整。
目前期交所依各商品分別訂有不同部位限制數,法人機構申請開
立「法人避險帳戶」後,其避險帳戶的交易額度即不受各商品交
易規則的部位限制規範,而改以其持有相對應的現貨市值管理。
此外,期交所即將實施的「股價指數類期貨與選擇權契約調整
後結算日及最後結算價」新制,將能使交易人有效規避到期交割
之隔夜風險,增進到期保證金之資金釋放動能,有利於期貨市場
交易的健全發展。本報特規劃期貨新制巡禮加以探討。
制規範,對於個別交易人持有之未沖銷部位最大數量進行額度管
理。由於法人機構在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需受到各商品的部位限
制,雖然得以避險目的,向期交所申請放寬部位,然對於持有較
高現貨部位的法人機構,較無法滿足其避險需求。因此,為發揮
期貨市場避險功能,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期交所特
別建立法人機構避險交易帳戶制度。
期交所表示,自10月13日起,國內、外法人機構均可申請開立避
險交易帳戶。從事避險交易的部位額度,對應其現貨市值的額度
管理,不受各商品交易的部位限制規範。
至於綜合帳戶則區分為一般綜合帳戶與避險綜合帳戶,境外外資
也可得透過避險綜合帳戶從事避險交易。有關法人避險帳戶開戶
流程,首先要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提供現貨總值資料,再
向期貨商開立避險帳戶,完成避險帳戶的開戶程序。
法人避險帳戶可從事之期貨交易契約,除美元計價黃金期貨與臺
幣黃金期貨外,目前期交所已上市之各期貨交易契約皆可。綜合
帳戶因不得交易採實物交割之契約,故避險綜合帳戶亦不得交易
採實物交割之契約。另法人避險帳戶的期貨市值 將由期交所電腦
系統自行計算產生,公式如下:
期交所強調,在現貨市場波動較大的情形下,實施法人機構避險
帳戶制度,有助於持有現貨部位較高的機構法人,得以透過期貨
市場達到完全避險之目的,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功能,提升投資效
益。此外,為有效推廣法人機構避險帳戶,期交所近日推出多項
開戶優惠,包括:
1. 自即日起至98年1月31日止,法人機構於避險帳戶從事交易,期
交所交易經手費及結算手續費減半收取。
2. 法人機構於開立避險帳戶後1個月內,將其持有之期貨、選擇權
契約未沖銷部位,自原交易帳戶辦理全部或局部部位移轉(以一次
為限)至避險帳戶,免收部位移轉手續費。
3. 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開立避險帳戶之法人機構,其每
年應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查詢資訊傳輸費,第1年費用由期交
所支付。
項家麟/企劃、撰文
期貨市場之避險功能為市場重要基礎。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0月13
日推出法人避險帳戶以來,國內、外法人透過此帳戶在期貨市場
進行避險,有效疏解在現貨市場拋售持股的賣壓,穩定現貨市場
,再配合期交稅的調降,可降低交易人避險成本,提升交易人參
與意願,使期貨市場避險功能更為完整。
目前期交所依各商品分別訂有不同部位限制數,法人機構申請開
立「法人避險帳戶」後,其避險帳戶的交易額度即不受各商品交
易規則的部位限制規範,而改以其持有相對應的現貨市值管理。
此外,期交所即將實施的「股價指數類期貨與選擇權契約調整
後結算日及最後結算價」新制,將能使交易人有效規避到期交割
之隔夜風險,增進到期保證金之資金釋放動能,有利於期貨市場
交易的健全發展。本報特規劃期貨新制巡禮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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