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回台上市 子公司列評估事項
2008-11-12
證交所鼓勵台商回台第一上市,為提高第一上市公司的資訊透明
度,已修訂相關辦法,增訂第一上市公司總產值來自其海外營業
據點或子公司,超過五成者等多項,都應列為公開說明書的風險
評估事項。
證交所表示,鼓勵台商等海外企業來台上市,可望擴大台灣資本
市場規模,成為亞太籌資中心;但相對而言,外國企業來台上市
的海外資訊相對國內上市公司較不易掌握;為了提升台商回台上
市的資訊透明度,增訂外國發行公司的海外營運據點或子公司符
合一定標準者,應列示說明風險事項。
台商等海外企業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內,其
單一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增列該海外
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的風險事項說明。
包括營收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超過30%;主要原料或主
要商品的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超過五
成;總產值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逾五成。
此外,對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的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公司財報
的股本10%且逾3億元;投資收益占公司稅前盈餘超過20%;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逾公司淨值40%且逾3億元;會計師或承
銷商認為對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的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等,
都列為風險評估事項。
證交所表示,考量申請第一上市的海外企業可能受到註冊地國或
主要營運地國的相關法令或經濟環境影響,此次也增訂應敘明註
冊地國等的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
令等風險事項,及採行的因應措施。
度,已修訂相關辦法,增訂第一上市公司總產值來自其海外營業
據點或子公司,超過五成者等多項,都應列為公開說明書的風險
評估事項。
證交所表示,鼓勵台商等海外企業來台上市,可望擴大台灣資本
市場規模,成為亞太籌資中心;但相對而言,外國企業來台上市
的海外資訊相對國內上市公司較不易掌握;為了提升台商回台上
市的資訊透明度,增訂外國發行公司的海外營運據點或子公司符
合一定標準者,應列示說明風險事項。
台商等海外企業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內,其
單一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增列該海外
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的風險事項說明。
包括營收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超過30%;主要原料或主
要商品的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超過五
成;總產值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逾五成。
此外,對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的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公司財報
的股本10%且逾3億元;投資收益占公司稅前盈餘超過20%;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逾公司淨值40%且逾3億元;會計師或承
銷商認為對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的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等,
都列為風險評估事項。
證交所表示,考量申請第一上市的海外企業可能受到註冊地國或
主要營運地國的相關法令或經濟環境影響,此次也增訂應敘明註
冊地國等的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
令等風險事項,及採行的因應措施。
公告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