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回台上市 子公司列評估事項

2008-11-12
證交所鼓勵台商回台第一上市,為提高第一上市公司的資訊透明

度,已修訂相關辦法,增訂第一上市公司總產值來自其海外營業

據點或子公司,超過五成者等多項,都應列為公開說明書的風險

評估事項。

證交所表示,鼓勵台商等海外企業來台上市,可望擴大台灣資本

市場規模,成為亞太籌資中心;但相對而言,外國企業來台上市

的海外資訊相對國內上市公司較不易掌握;為了提升台商回台上

市的資訊透明度,增訂外國發行公司的海外營運據點或子公司符

合一定標準者,應列示說明風險事項。

台商等海外企業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內,其

單一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增列該海外

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的風險事項說明。

包括營收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超過30%;主要原料或主

要商品的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超過五

成;總產值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逾五成。

此外,對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的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公司財報

的股本10%且逾3億元;投資收益占公司稅前盈餘超過20%;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逾公司淨值40%且逾3億元;會計師或承

銷商認為對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的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等,

都列為風險評估事項。

證交所表示,考量申請第一上市的海外企業可能受到註冊地國或

主要營運地國的相關法令或經濟環境影響,此次也增訂應敘明註

冊地國等的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

令等風險事項,及採行的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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