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 投保中心優先認購

2009-03-02
證交所積極推動台商海外企業來台上市,證券商公會明訂,未來

承銷商在承銷台灣存託憑證(TDR),優先保留1,000股給投資人

保護中心認購,以TDR股東身分協助投資人保障股東權益。

投資人保護中心目前依投保法第19條規定,以在市場持有1,000股

上市、櫃公司股票,作為上市櫃公司股東來協助維護市場投資人

、股東權益的股東身分法源。

而後為了進一步提高投保中心維護投資人權益的強度,主管機關

明令承銷商在新股上市櫃(IPO)的承銷案中,須事先保留1,000

股給投保中心認購,作為上市櫃股東。

但海外企業來台發行TDR 認購部分,並未明確規範。

券商公會指出,為保護投資人權益,已修訂相關承銷辦法,明訂

承銷商承銷TDR上市櫃案時,應比照國內外企業IPO案,優先保留

承銷的1,000單位的TDR給投保中心認購,作為TDR股東來協助投

資人的權益保障。

證交所對國內上市公司及TDR的資訊揭露管理,由於主客觀因素

影響,TDR相對較為寬鬆,例如目前財務重點專區的「風險警示

區」,即沒有TDR的相關資訊可提供投資人作為風險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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