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上市公司「賣強、留弱」 讓與營收過高 不能續上市

2009-05-25
台灣證券交易所為避免上市公司營業讓與「賣強、留弱」後仍繼

續上市,影響股東權益,已修訂營業細則,增訂上市公司為概括

讓與、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時,須符合一定標準的

營收及營業利益,才得繼續上市。

目前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185

條第1項第2款讓與營業或財產者,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50條之

1第1項第5款規定之認定標準」,對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規定,

將於次一年度檢視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證交所表示,為避免上市公司規避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為概括讓

與、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亦應符合一定標準,

始得繼續上市。

增訂條文為,上市公司經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

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市。包括最近兩個會計年

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

收入或營業利益,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

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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