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資訊揭露 須對等

2009-10-19
證交所修訂台灣存託憑證(TDR)重大訊息查證等相關辦法,

TDR發行公司訊息符合上市地法令規章,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依國

外法令規定的期限內同時輸入台股資訊觀測站,讓台灣投資人得

到資訊對等,相關處置規定與國內上市公司相同。

證交所表示,為使TDR發行公司申報重大訊息時有依循規範,修

訂「對第二上市外國有價證券之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處理程序」

,相關資訊揭露規定與國內上市相同。美德醫7月延遲申報接獲大

量訂單的公開資訊;但證交所說,當時未修訂相關辦法,並未對

美德醫處以違約金,修訂後,未來延遲公開資訊都會處以違約金。

修訂後規定,若TDR發行公司訊息符合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

地國法令規章,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依國外法令規定期限內同時輸

入,以使我國與原上市地國的資訊對等;若非屬外國法令規定,

則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

前輸入,確保資訊的即時性。

TDR發行公司也應注意資訊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前,不得私下

公布消息,確保資訊的公平性及普及性;並應詳述資訊發生原因

、對財務業務影響及因應措施。

若資訊尚未確定前或與事實不符時則不得發布該項訊息,同時發

行公司應主動公告符合重大訊息的事項;或依證交所要求的內容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

證交所強調,海外企業來台發行TDR,同樣應重視資訊揭露,提

供投資人透明、對等的資訊。

證交所表示,TDR發行公司應注意資訊申報時點,除財務資訊、

董監資訊及每日收盤價格、交易數量等定期申報資訊外,其他如

分配股息、紅利、取得或處分資產、股東會相關公告等事項,都

須依我國資訊申報辦法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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