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擬重訂發行人定義

2009-11-11
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劉連煜昨日指出,跨國企業來台掛牌上市

較過去為多,但只對本國公司加以規範的證券交易法,已無法因

應可能衍生的金融監理問題,金管會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

文,已送立法院審議。其中,重新界定「發行人」定義,為管理

跨國上市與投資掛牌操作的關鍵所在。

我國證交法第4條對公司的規範,僅侷限於在我國註冊的公司

,無法管理跨國上市的法人機構,在開放跨國企業來台掛牌上市

時,顯然業已落伍,也不適合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因此在修正草案中,將予刪除。

至於現行證交法第5條關於發行人的定義,也不能涵蓋第一上

市或第二上市。劉連煜指出,因此證交法對該條文的修正,將發

行人重新界定為「只要你有募集有價證券,就是發行人,不管你

是國內外法人或個人。」

劉連煜表示,這是關鍵性的一項修改。主要就是將目前證交

法採取的細則基礎(Rules-base)精神,改採原則基礎(Principles-base

),這也符合世界各國推動金融監理改革的潮流。

成為一個國際股市,不論是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及第二上

市(TDR上市)一定會碰到金融監理法規或會計制度不同等問題

。例如台積電到美國ADR掛牌,就曾碰到會計制度不同及資訊落

差情況。又如另一家國外掛牌公司,已遭下市,就發生資訊落差

問題,台灣投資人竟然事先無法知悉。可見跨國企業上市與投資

掛牌,都必須及時修正監理法規以為因應。

他指出,推動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是此屆證交所董事的期待

,而如何把台灣股市推動國際舞台,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業已形成

群聚效應的科技業。他認為,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發展契機業已

呈現。

永豐金證券董事長黃敏助則認為台股第二上市正蓬勃發展,

將在12月17日掛牌的康師傅TDR,承銷金額170億元,為國內最大

宗的1檔TDR。

黃敏助身兼證券商同業公會理事長,他遺憾的指出,台灣的

監理制度完善,但執行力不夠。他說,券商公會曾向政府提出健

全市場的4項建議,包括金融商品採取負面表列、採行原則基礎的

監理制度、業務採功能式監理,以及加強投資人保護。如果能夠

落實,已經監理一元化的資本市場,可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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