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案 中策博智面臨適格性審查
2009-11-27
公司:南山人壽
立法院財委會昨(26)日決議,金管會應依新設保險公司標準審核南山人壽股權出售,此舉將使中策集團及博智面臨「資金來源」和「大股東適格性」兩項審查,連帶使中策、中信金共同入主南山案獲准難度大增。陳冲昨天並強調:「不能讓國外認為台灣是沒有遊戲規則的地方,」金管會目前沒收到申請文件,不可能事先說准或不准,但不會容許不適當的經營者介入金融業。現行保險法對大股東資格審查,並不像銀行、金控有適格性規範,因此金管會對南山案提出的五大審核條件,未明確包括大股東適格性。南山案如改依新設保險公司標準審查,金管會可依相關規定將「中策及博智」視為新設保險公司發起人,審核適格性。新設保險公司標準審查重點主要是發起人適格性及資金來源。大股東適格性的條件包括不能有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等罪或違反金融相關法律,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者也屬於不適格。金管會強調,會透過香港證監會協助了解中策負責人有無因案被香港列入調查;此外,中策過去以生產電池為主,後來雖改組,專業能力仍有待證明,金管會也已向美國國際集團(AIG)質疑,當初金管會強調應考量出售對象的專業經營能力,AIG是如何認定。至於誠信也是適格性審查標準之一,但金管會官員指出,誠信的界定比較困難,過去通常是以「有沒有被起訴」等條件為檢視誠信的標準,審查中策集團時會把是否違背長期經營承諾等誠信問題列入考量,但不會是准駁的唯一條件。立委康世儒等昨天提案,指主管機關應加強保險公司主要股東與經營者的道德風險管理,金管會審查南山案時應對中策、博智視同新設保險公司發起人審查。陳冲表示,股權達97%的移轉等於大換血,視為新設保險公司審查發起人是合理的,但要問法務單位意見。金管會主委陳冲也表示,將修改保險法,增訂對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規範,對於金控法相關規定不足但影響市場秩序的部分,也會一併檢討。陳冲表示,金管會年初便注意到有關控股權人的適格性規範問題,並委託學者研究,12月初會提出結論並修正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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