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訂10萬分之4
2010-01-21
公司:台灣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將在25日推出「股票期貨契約」上市交易,財政
部發佈解釋,股票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稅率為10萬分之4。
財政部表示,依94年12月14日修正發佈期交稅條例第2條條文
的立法說明,第2條第1項第1款「股價類期貨契約」包括「股價指
數期貨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
同條第3項規定,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到期前,或
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按結算的市場價格,依其類別適用股
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或其他期貨交易契約之徵收率課
徵之。
期交所92年1月20日上市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結
算差價者,股價類期貨契約徵收率以10萬分之4課徵期貨交易稅,
因此核釋股票期貨契約係屬「股價類期貨契約」,其徵收率為10
萬分之4。
自97年10月6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千
分之0.1調降為10萬分之4。考量調降後之徵收率已有效降低投資
人交易成本及擴大市場交易量,又為維護稅制之公平性,故股價
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現行規定。
部發佈解釋,股票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稅率為10萬分之4。
財政部表示,依94年12月14日修正發佈期交稅條例第2條條文
的立法說明,第2條第1項第1款「股價類期貨契約」包括「股價指
數期貨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
同條第3項規定,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到期前,或
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按結算的市場價格,依其類別適用股
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或其他期貨交易契約之徵收率課
徵之。
期交所92年1月20日上市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結
算差價者,股價類期貨契約徵收率以10萬分之4課徵期貨交易稅,
因此核釋股票期貨契約係屬「股價類期貨契約」,其徵收率為10
萬分之4。
自97年10月6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千
分之0.1調降為10萬分之4。考量調降後之徵收率已有效降低投資
人交易成本及擴大市場交易量,又為維護稅制之公平性,故股價
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現行規定。
公告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