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無限期接手

2010-04-07 公司:台灣銀行
中信局的非銀行業務,台灣銀行將可無限期代為執行!金管

會委員會已通過,原本中信局條例經營的非金融業務,如政府採

購、關稅配額及停車場管理等,台銀在併購中信局後,原訂民國

100年6月前要調整完畢,即不再執行,但考量是政府委託,且無

其他適當替代單位,金管會決議以行政命令,准台銀繼續辦理。

金管會在95年12月核准台銀併購中信局,中信局消滅後,原

本的中信局條例雖未廢止,但已無執行單位,中信局代為執行的

政府採購、關稅配額監督及政府國有地停車場管理等,並不屬於

銀行法第3條的銀行經營業務範圍。

台銀已申請延緩調整2次,最後期限是民國100年的6月,一定

要調整完畢,即不能再執行非銀行的業務,金管會在評估所有替

代方案,考量政府委託的政策性業務,必須有適當的單位執行,

但銀行法第3條第22款,即「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

業務」,也不能過度擴張解釋。

最後金管會委員會決定,將發行政命令的方式,准許未來金

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其消滅機構原經政府委託辦理的

業務,得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即台銀未來接受政府委託採購、

關稅配額監督及國有地停車管理,將沒有期限,未來應該也不會

有其他金融機構適用,算是台銀「條款」。

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這項行政命令只適用於台銀,限額必

須符合銀行法74條,並不是政府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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