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國銀信託 證明經營決心

2010-05-20 公司: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案是准是駁,在這半年,引起各界討論,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9)日通過立委提案,讓長期經營承諾,行諸於具體文字之中;包括:交由本國公股銀行信託保管10年、負責人董總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可開放本國金融機構參股3成,共3點。金管會也同意在審查時,會列入考量,姑且不論這3點是否都具有可行性,不過,卻也不失為新股東證明自己有長期經營的方式。根據金管會先前的說法,銀行長期經營是7年,本土信託則是拉長年限到10年,而且,持股達7成的股東,交付國銀信託,不致因為股票價格上漲,隨時就可將股票出售,讓公司的股東處於變動狀態,因此,主管機關可以在不違反股東權,且兼顧情、理、法的狀態下,讓外資信託。不過,為了避免外資持股一信託,就完全被鎖住,也可設定具有彈性的機制,否則,隨著全球國際化的趨勢,若因信託制度影響外資來台意願,對國內金融機構來說,長期來說,缺乏汲取國際經驗的機會,恐怕降低競爭力。其次,在國籍的設定上,目前國內不少金融機構,延攬來自全球各地的CEO等人才,且經營成效上,並不亞於同業;若是拘泥於被併購的金融機構,其董事長、總經理等負責人,全數為中華民國國籍,也未必是好事,但為展現長期經營承諾,可訂定一定比例的數量,例如:3分之1為中國民國國籍。不過,被併購的金融機構為了經營權的穩定性,除非是議定好的策略聯盟模式,否則不宜開放參股,一方面,與交付信託的作法,相互矛盾,另一方面,也增加股權變動的可能,反而不利於公司股東結構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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