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需補稅逾1.52億
2010-06-10
公司:富邦人壽
長期債券溢價攤銷列入計算未分配盈餘得減除的項目,不被
國稅局認定,許多人壽保險公司因此被國稅局開單補稅,行政法
院因而增加不少訟源。富邦人壽93年度營所稅申報時,被國稅局
剔除列在利息收入減項的5.83億餘元,應補稅額 1.52億餘元,富
邦人壽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還是被判決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債券利息收入計算方式,在96年7月13日
修法公佈生效後,按取得成本及有效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但並沒
有增訂「追溯條款」,因此,無法逆推財政部的函釋承認溢價攤
銷應作為利息收入的減項。
富邦人壽93年度申報營所稅,列報利息收入111億餘元,國稅
局查核時認為,富邦人壽列債券溢價攤銷數5.83億餘元在利息收
入減項,不合規定,不予認列,核定富邦人壽應補稅額1.52億餘
元。
保德信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蘇黎世產物保險、國泰產物保
險、康健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都曾有類似情況,遭補徵鉅額稅款
,並在行政訴訟中被判敗訴。
國稅局認定,許多人壽保險公司因此被國稅局開單補稅,行政法
院因而增加不少訟源。富邦人壽93年度營所稅申報時,被國稅局
剔除列在利息收入減項的5.83億餘元,應補稅額 1.52億餘元,富
邦人壽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還是被判決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債券利息收入計算方式,在96年7月13日
修法公佈生效後,按取得成本及有效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但並沒
有增訂「追溯條款」,因此,無法逆推財政部的函釋承認溢價攤
銷應作為利息收入的減項。
富邦人壽93年度申報營所稅,列報利息收入111億餘元,國稅
局查核時認為,富邦人壽列債券溢價攤銷數5.83億餘元在利息收
入減項,不合規定,不予認列,核定富邦人壽應補稅額1.52億餘
元。
保德信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蘇黎世產物保險、國泰產物保
險、康健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都曾有類似情況,遭補徵鉅額稅款
,並在行政訴訟中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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